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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議以來,慈善法“懷胎”近十年未能呱呱墜地,對慈善事業的發展已然形成阻滯。
  十年間,慈善業風起雲涌。2008年汶川地震激發的全民慈善熱潮推動中國慈善事業飛速發展,但後來連續發生的“郭美美事件”“盧美美事件”和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九千多元餐飲發票事件等卻使公眾對慈善業的信任驟降。如今嫣然基金事件再一次刺痛公眾神經。
  公益醜聞頻發,究其原因,經不起曬的糊塗賬成眾矢之的。公眾呼籲慈善組織更加透明、規範、公開,但某些責任人卻“引經據典”跟公眾捉迷藏。
  醜聞接連曝光,進一步暴露出慈善業法律缺位、制度混亂的問題。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一些基本問題都沒有明確或可操作性的細節規定。如發起社會募捐的條件與前提、發起人的資格審查,募捐款項物資的使用與監督,侵害捐助人權益的救濟措施等。
  但慈善業卻在這種不完善的制度下“光豬跑”,年募捐量從2005年之前的數十億元,到2008年的1000億元,而且互聯網催生的公益眾籌、虛擬募捐等新模式層出不窮。實踐已經跑在了立法前面。
  和新銳的公益慈善模式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慈善行業的管理體制卻依然延續著計劃經濟的“管制”思路,急需一部統一的慈善法使公益慈善組織規範化、透明化。
  自民政部2005年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議以來,慈善事業法2006年即進入了立法程序,2013年11月終於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並確定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起草。民政部官員25日表示,慈善立法已有時間表。
  依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地方上已開始建立新的登記管理體制,但相應的法律還沒出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進一步強調“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還就“社會組織成立時應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等做了全面部署。
  “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中國人自古就有慈善的傳統。慈善事業本是道德的典範,如今更應該以“法治”自律,以“誠信”為本,公眾自會“公正”“友善”相待。
  社會體制改革的步伐在加快,公益慈善行業在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中將更有作為。然而一部早已在立法計劃中的“慈善事業基本大法”何時才能分娩?
  (本文系新華社新媒體專電,記者毛鵬飛 黃燕)  (原標題:[推薦]嫣然基金事件和慈善法十年懷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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